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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保险申请保护

半年保护期太短 单条款保护不全
1998-09-04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我有话说

如今,保险公司都利用保护期,占据市场先机,以增强竞争力。平安保险公司在日前推出的7

个利差返还型寿险条款,就向主管部门申请了半年的保护期。

据了解,“保险管理暂行规定”中规定,保险公司在报批新条款时,可以申请保护期,保护期为半年。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非银行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,他们负责审批地区性保险条款,在过去的一年中,共有大约20个新保险条款申请并拥有了保护期。这位人士同时分析说,在目前保险公司开发条款人才奇短的情况下,保护期看来对激励保险公司开发推出新条款的作用是积极有效的。因为保险公司开发新条款时,需要进行市场调查、精算等工作,耗费了许多人力和物力,而这种智力成果又未在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,而有关部门规定了保护期是应该的,也是必要的。

保护期内的保险条款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,因此通常情况下,保险公司可以占据市场先机,抢先吸引一批新的客户。但对于这半年保护期的实际意义,各公司说法不一。一保险公司认为,半年的时间过短,保险公司往往在推出新条款之前,要做些准备工作,等做好了准备工作,时间也过去了不少。一公司则认为,保护期作用并不大,因为保护期只对内容完全一致的条款,别的公司完全可以改变有保护期条款中如赔付款等一些细小条款,便可同样推向市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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